中国农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8日中国农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和《中国农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是学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等设立。
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分支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建活动,接受学会党组织的领导。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有“中国农学会”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支机构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研究制定学科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的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研和技术攻关等的智库咨询;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四)编辑出版本专业的科技期刊、专业书籍等;
(五)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根据相关规定和授权,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七)积极发展学会会员,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
(八)依法维护会员和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承担中国农学会年会等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十)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据专业领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上述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设立条件:
1.符合学会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
2.名称规范;
3.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4.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5.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4.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5.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设立:
1.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6.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学科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学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协调,条件成熟的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发起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委员会。
(四)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学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组成。
第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人员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在委员范围内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经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国农学会聘任。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换届须提前30天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并经学会审定,换届结果应当在15日内报学会备案。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人才、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并对开展活动积极、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学会年度检查。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须办事机构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未经学会同意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办的各类活动由学会统一发文。对外开展合作事项须由学会统一或者授权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未经学会批准或者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以收定支、自负盈亏。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支出应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进行。相关合法收入由学会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关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各类活动收入的85%额度用于分支机构各类活动支出,15%额度用于学会分支机构建设公共支出。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依据统一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70%额度用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支出,30%额度用于学会会员服务业务公共支出。
第七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分支机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违规开展创建示范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财务收支未纳入学会统一账户管理、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七)未经学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八)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发展会员的;
(九)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须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农学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