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学会分支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8日中国农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中国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四个服务”的职能定位,加强内部治理,促进分支机构能力建设,充分激发分支机构效能,推动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农学会章程》《中国农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农学会分支机构党的工作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分支机构工作实际开展的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作为分支机构奖惩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组织建设、日常管理、会员发展与服务、业务工作开展以及落实本会工作等。
(一)党的建设情况;
(二)组织架构情况,换届、调整(包括负责人、业务范围或支撑单位调整)以及委员会的设立均须履行报备流程,材料齐全;
(三)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负责人工作会议,研究分支机构工作部署;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四)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统计数据材料;
(五)积极发展会员,吸收行业内有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入会;丰富会员服务手段,落实会员服务措施;
(六)积极开展学术研讨、智库咨询、科学普及、技术指导等业务活动及学风作风建设、科学家精神等宣讲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2项活动,并培育形成活动品牌;
(七)积极开展本专业领域调查研究,做好数据收集、整理以及调研报告撰写工作;
(八)积极推动本专业领域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根据行业需求,开展技术培训活动;
(九)重大活动、重大事项落实报告制度,相关材料提交学会办事机构保留存档;
(十)积极承办学会年会等重大活动,按要求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学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采取对分支机构报送材料评审评阅与负责人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办事机构组建考核工作组,人员由学会理事、监事、办事机构代表,其他专家等5—7人组成。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办事机构印发考核通知,各分支机构根据通知内容,报送考核材料;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工作述职,考核工作组专家审阅考核材料;
(三)考核工作组专家综合考核材料及述职情况,依据评分标准独立打分,形成专家意见;
(四)专家打分取平均值作为考核等次评定依据。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85分以上具备优秀资格,得分70—84分之间为良好,得分60—69分之间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其中“优秀”数量不超过分支机构总数的30%。
第八条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未按照《中国农学会章程》《中国农学会分支机构党的工作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和开展党建工作;
(二)未按照《中国农学会章程》《中国农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换届选举;
(三)连续两年未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四)未按规定登记会员及报送会员资料(以学会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情况为准);
(五)未按要求提交考核资料和参加考核述职;
(六)其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考核等次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考核等次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发文正式公布。
第四章 考核等次应用
第十条 对考核为“优秀”的分支机构授予“中国农学会年度优秀分支机构”称号,在各类表彰奖励推荐时予以倾斜。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分支机构限期整改,提交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主要负责人、变更支撑单位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学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