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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学会通告

时间:2021-06-18 来源:科普处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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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分队稳健发展,鼓励广大科技志愿者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根据中国科协《中国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分队管理办法》,现予通告。

中国农学会

2021年6月15日

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分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分队(以下简称“服务分队”)稳健发展,鼓励广大科技志愿者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根据中国科协《中国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分队”必须依托于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分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体制内的涉农教育、科研、推广等单位;第二类是体制外的农村基层组织、基层社会团体与农村经营实体,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

  第三条  以第一类单位为依托申请审核注册批准流程。依托单位应当向“学会”提出注册“服务分队”书面申请,并提供“服务分队”及队长有关情况资料,经审查批准,并与“学会”签订《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协议》后,方可在中国科技志愿信息平台注册,并由“学会”授予“服务分队”队旗和科技志愿者标识。

  第四条  以第二类单位为依托申请审核注册批准流程。依托单位必须向“学会”提出注册“服务分队”书面申请,并提供“服务分队”及队长的有关情况资料,提供依托单位的法人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等材料。经“学会”对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考察,认为符合分队成立条件,并与“学会”签订《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协议》后,方可在中国科技志愿信息平台注册,并由“学会”授予“服务分队”队旗和科技志愿者标识。

  第五条  对第二类“服务分队”队长以及依托单位的考察核实,可采用网上资料检索、日常活动关注、走访当地有关部门和农民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成立第二类“服务分队”队长的条件。

  (一)原则要求队长必须是依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要求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服务分队”队长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热爱祖国,拥护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共产党员身份者优先考虑。

  (三)在当地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者优先考虑,如担任当地妇联或科协负责人,或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团组织负责人等。

  (四)获得过一定的社会荣誉者优先考虑,如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新型职业农民、杰出农民、劳动模范等。

  (五)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服务分队”队长没有社会负面影响。

  第七条  成立第二类“服务分队”的科技条件。

  依托单位必须是当地涉农社团或科技企业,运行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

  “服务分队”队长必须在农业技术领域有一技之长,具有振兴乡村、无私服务农民的意愿,同时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服务经验。

  第八条  对于2021年5月31日以前已经完成在线注册的“服务分队”,需要补交《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分队登记表》,并补签《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协议》。

  第九条 “学会”应加强对各地“服务分队”的服务与管理,不定期开展业务指导、业务考核和培训。

  (一)统一设计科技志愿服装标识与服务队旗,为“服务分队”提供设计模板,授权“服务分队”制作使用。

  (二)“服务分队”开展科技志愿活动时,“学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助邀请有关专家,或提供科普制品、志愿者标识等活动所需物品。

  (三)以“服务分队”名义开展志愿活动所需经费以其自筹为主。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预期服务效果较好的科技志愿服务活动,“学会”将根据财政有关规定,择优酌情予以适当补助。

  (四)为“服务分队”不定期提供有关业务技能培训。

  (五)在中国科协工作评优、人才推荐、项目申请、活动承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学会”优先推荐业绩突出的“服务分队”及志愿者。

  第十条  “服务分队”成立后,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其中,结合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重点活动,每年开展不少于3场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分队”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向“学会”提交当年志愿服务活动计划,经“学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于活动结束后5日内提交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向“学会”提交当年志愿服务活动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对“服务分队”开展志愿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协《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科技志愿者与服务分队的形象与声誉;不得以志愿者和“服务分队”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三)根据服务分队队员的意愿、时间、年龄、知识、技能、身体状况和分队的能力,具体提供相适应的科技志愿服务;事先明确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完整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把志愿者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结合起来,把群众的需求和服务能力结合起来;注重服务质量和效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四)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事先将科技志愿的活动信息、服务内容、招募通知等上报“学会”审核批准,并通过中国科协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并做到规范透明地实施。

  (五)开展“学会”批准的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学会”的监督与业务指导;活动期间统一穿戴印有志愿者标识的服装,使用服务分队队旗;志愿活动结束后,志愿者服装与队旗及时收回,由“服务分队”负责人统一保存。

  (六)承诺未经批准,不以“学会”名义举办活动,也不将科技志愿者服装和队旗用于科技志愿服务之外的任何活动。

  (七)“服务分队”负责对队员的招募、培训、记录评价等,做好服务分队的管理工作。

  (八)“服务分队”对志愿活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服务分队”提供的服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依托单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如“学会”因此遭受索赔、追诉等,有权向“服务分队”依托单位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等)。

  第十二条  “学会”与“服务分队”签订《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协议》,协议期为3年。协议期届满前30日内,“服务分队”提出续约的,需向“学会”重新提出申请,“学会”根据以往分队服务情况办理审核续签事宜;协议届满“服务分队”未提出续约的,视为“服务分队”自动撤销,“服务分队”应交回队旗和服装。

  协议期内,“服务分队”依托单位被撤并、吊销或注销的,应及时通知“学会”,协议即时终止,“服务分队”自动撤销,“服务分队”应交回队旗和服装。

  第十三条  “服务分队”队长或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国科协《中国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协议》有关条款的,“学会”有权撤销该“服务分队”,并收回队旗和服装;及时采取措施,在媒体声明撤销该“服务分队”;情节严重者,“学会”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科协《中国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成立《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XXX分队》申请书.doc   

     2.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分队登记表.doc   

     3.中国农学会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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