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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学会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行为准则》的通知

时间:2026-05-18 来源:体系建设处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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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为加强对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规定》及《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中国农学会研究制定了《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行为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学会        

2025年12月26日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以下简称神农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障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规定》及《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神农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评审专家、评审委员、提名者、评审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

神农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是指负责神农奖日常工作的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相关工作人员。

神农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委员)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在神农奖评审各阶段行使评审权力、提出评审意见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神农奖提名者(以下简称提名者)是指《奖励办法》中明确具备提名资格的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

神农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是指神农奖科技进步奖候选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以及神农奖青年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 神农奖评审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协、科技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神农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领导下,按照《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神农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章  评审行为准则

第五条 评审组织者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自律,严格执行神农奖提名、形式审查、评审组织、公示、异议处理及授奖等活动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评审管理职责。

评审组织者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选聘评审专家、评审委员。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打探、窃取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非自身工作职责需要的其他评审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职权查阅或修改评审过程信息。

(三)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名单、评审意见、提名材料非公开内容、异议人信息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不得为评审对象向评审专家、评审委员打招呼,或介绍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走访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评价性、导向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评审专家、评审委员施加倾向性的影响,严禁隐瞒、歪曲或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意见。

(六)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不得在提名单位、候选人所在单位或候选成果完成单位违规报销费用;不得在异议处理、政策宣讲等公务活动中收取劳务报酬,或享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八)不得为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评审对象修改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不得作为候选人或候选成果完成单位参与神农奖评奖;不得组织或参加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讲座、培训等活动。

(十)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妨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评审专家、评审委员应立足国家战略高度,秉持全局观念,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对评审对象做出负责任评价。

评审专家、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回避要求,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说明并回避。

(二)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评审委员身份、评审活动安排、评审资料和评审讨论、表决等有关评审过程信息;严禁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或向其他组织、个人扩散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评审委员身份及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评审对象开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学科票、利益票;不得接受请托,应主动谢绝一切拉票性质的拜访。

(四)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评审委员身份及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恶意贬低评审对象及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及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违背客观事实发表评价性、导向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不得串通他人投票、表决。

(六)不得擅自将收到的异议和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转发给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

(七)不得在评审或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出具不公正评价意见。

第七条  提名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者,在提名遴选工作中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做好提名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提名材料真实、准确,并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与评审相关的异议。

提名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无原则提名或提名不符合条件的候选者;不得与评审对象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提名材料非公开内容和异议调查处理工作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探听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名单及其他评审信息。

(三)不得索取或收受可能影响提名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得纵容、协助或包庇评审对象向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赠送或提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财物或安排相关活动;不得进行请托游说、拉票等违规活动。

(五)不得在异议处理中推诿拖延;不得敷衍塞责、徇私舞弊,出具不公正调查处理意见;不得打击报复异议人。

第八条  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评审工作的依法、公平、公正开展,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提名材料有效、真实、准确。

评审对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得在成果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及应用效果;不得隐瞒技术风险。

(二)不得在成果材料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或在成果署名等方面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人为拼凑、包装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名单、评审活动安排及其他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提名者赠送、提供或许诺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不得请托游说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或请托任何机构、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

(七)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藏匿、销毁、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打击报复异议人,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神农奖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奖励办按照《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形式审查结果、终评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受理的异议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依有关权限作出公正处理,或按程序提交审议。

(二)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列席评审会议、听取并审议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报告等形式,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三)奖励办监督部门通过履行日常职责,对神农奖评审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神农奖评审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可向监督委员会、奖励办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者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退休人员违规干预评审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评审委员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参与神农奖评审工作及相关活动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提名者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候选者参评资格、暂停、取消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对象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或一定期限内参评资格等处理,对已授奖的,经核实报批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相关评审对象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农学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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