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为做好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中国农学会研究制定了《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学会
2025年12月26日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25日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以下简称神农奖)奖励工作,保证神农奖质量和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神农奖下设的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神农奖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
第四条 神农奖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激励自主创新,鼓励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和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条 神农奖授予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成果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神农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神农奖是授予农业科技工作者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神农奖奖励工作包括提名、形式审查、初评、终评、公示、审定、授予等环节。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中国农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办事机构,承担神农奖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神农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神农奖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神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科技进步奖每次授予科学研究类成果不超过14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不超过5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创新团队不超过15个、科普类成果不超过15项。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重大、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科学研究类成果,可视情况授予特等奖。特等奖不接受直接提名,从一等奖成果中产生,每次最多不超过2项。
青年科技奖不分奖励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0名。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重点奖励在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进展和创新性突破,对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研究类成果。在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重大创新性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注重原创性、引领性、战略性,产生显著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对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成果。
(二)创新团队。指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成果转化推广与产业化效益显著的杰出科学研究群体。
(三)科普类成果。指在农业科普活动中产生重要影响和显著社会效益,对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的科普原创成果。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科学研究类成果。应在科学理论方法或科学技术创新与产业化上取得重要突破,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对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能够引领和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成果整体技术推广应用时间须满2年。
(二)创新团队。应为学风作风优良、创新能力强、团队效应突出、业绩贡献大、引领作用显著,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中表现杰出的科学研究群体。近5年内取得重大科研成就,成果转化推广与产业化效益显著。团队成立时间须满10年。
(三)科普类成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或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成果通俗易懂、生动有趣,易于为公众理解和接受。成果普及面在国内同类科普成果中处于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显著,对农业科普创作与传播具有带动和推动作用。科普成果公开发布或推广时间须满2年。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是指在成果完成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关键人员。候选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总体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的设计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方法、关键技术创新或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四)属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并为团队主要科技成就的重要贡献者。团队第一带头人须仍在科研一线工作,且为团队标志性成果的前三完成人之一。
(五)提出科普类成果的主创思想并直接参与创作。科普类成果的第一完成人须为作品的主要著作权人之一。
第十三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研究、开发、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等支撑条件,并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工作的法人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得作为神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类成果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创新团队单项授奖人数为6至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科普类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
第二节 青年科技奖
第十五条 青年科技奖重点奖励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学风作风,并在农业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 青年科技奖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候选人应在农业基础与前沿研究、应用研究或关键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就,对学科发展或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展现出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七条 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在农业科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农业基础与前沿研究中取得重要创新性成就,对学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2.在农业应用研究中取得重大创造性成果,并产生显著应用成效;
3.在农业科学技术普及、成果转化推广或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上述成果应主要在国内取得,候选人应为成果的首要贡献者。
(三)须为学会会员,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候选人可放宽至45周岁)。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是神农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神农奖年度奖励工作方案。
(二)作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三)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监督委员会。
(四)研究解决神农奖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提出完善神农奖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学会负责人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中产生,委员从学会常务理事或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中产生,聘期与学会理事会同期。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会办事机构提出,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神农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两个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神农奖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神农奖相应奖种的终评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相应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完善神农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学会负责人或两院院士中产生,副主任委员从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中产生。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会办事机构择优确定,委员从专家库中按规则抽取产生。
第四章 提 名
第二十二条神农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弘扬良好作风学风,重在提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编制年度奖励工作方案,报奖励委员会审定。方案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根据年度奖励工作方案印发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条件和程序等要求。提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不早于提名工作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
第二十五条 神农奖实行限额提名制度。科技进步奖候选成果或青年科技奖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者)可通过单位或专家两种渠道提名,每个候选者仅能选择一种提名渠道。
(一)单位提名。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包括:
1.学会单位会员,农业农村部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及以上涉农科研教学单位,涉农科技企业,提名本单位候选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学会,提名本地区、本专业领域候选者;
3.涉农全国学会,提名本专业领域候选者;
4.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提名本地区或本专业领域的候选者。
提名单位应依据提名资格权限和提名工作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择优提名候选者。
(二)专家提名。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个本专业领域的候选者。每个候选者须由3名本专业领域专家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者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神农奖候选人。
具备提名专家资格的人员包括:
1.两院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
2.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或神农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年龄均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六条 提名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名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候选者须提交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知识产权争议,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提名科技进步奖候选成果,应按规定填写提名书,并提供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证明材料、应用情况和效益佐证材料、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和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等支撑材料。
科普类成果须提交原创或编撰作品样本,并提供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以及其他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提名青年科技奖候选人,应按规定填写提名书,并附提名意见、代表作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在提名候选者前,应征得候选者同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涉密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履行在提名、评审及异议处理等环节中的相应责任。
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第三十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须对拟提名的候选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候选成果:由单位提名的,应分别在提名单位、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由专家提名的,应分别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由单位提名的,应分别在提名单位、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由专家提名的,应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在提名前处理完毕且不足以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三十一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如认为有关评审专家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可在提名时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提名申请的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惩戒期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五)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候选成果的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直接影响神农奖评审的未解决争议并且相关争议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不得被提名神农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方可实施应用的技术或成果,如农药、肥料、转基因产品等,在未取得许可之前,不得被提名神农奖。
第三十五条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项神农奖科技进步奖。
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神农奖或当年度已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再被提名神农奖。
已获得或入选学会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等的个人,不得再被提名神农奖青年科技奖。
第三十六条 我国公民或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合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被提名神农奖。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受聘于中国的法人机构,与中方合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神农奖。
第五章 形式审查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遴选科研或科研管理骨干人员组成形式审查工作组,开展集中审查。
第三十九条 形式审查内容包括候选者的提名程序合规性、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成果基本条件的符合性等。
第四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受理的候选者名单在学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受理的候选者如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被提名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对神农奖候选者及其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存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者须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异议书面材料及相应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注明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并签署真实姓名。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范围主要包括神农奖候选者及其提名材料真实性等方面。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奖励办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仅列举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项目拼凑包装等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候选者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候选者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第四十五条 涉及候选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人和完成单位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组织审核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候选人违纪违法的纪律类异议,由奖励办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反评审纪律的纪律类异议,由奖励办组织调查核实,或将问题线索转送提名单位(专家提名的转送第一完成单位或候选人所在单位)协助调查核实。
第四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不得推诿或拖延。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或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提出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异议。
第四十七条 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或虽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提名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授奖。
第四十八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提名意见的,不提交本年度评审,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应向奖励办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或撤回提名。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既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异议处理材料,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撤回提名的,视为放弃提名,存在异议的候选者终止评审。
异议延期处理的候选者经批准后,在下一年度评审的相同节点前完成调查、核实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后续评审程序;仍未能报送齐全相关材料的,终止评审。
终止评审的候选者如再次以相同科学技术内容提名神农奖,应当同时提交异议处理材料。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章 初 评
第五十条 对于受理且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候选者,由奖励办提交初评。初评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
第五十一条 初评程序如下:
(一)奖励办按提名奖种、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将候选者分为若干初评小组。
(二)每个初评小组安排11—15名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按规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限内,依据评价要素及有关要求,通过评审系统对候选者进行独立评分。
评分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按平均分高低确定进入终评的候选者;末位得分相同的,一并进入终评。
第八章 终 评
第五十二条 对于通过初评的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候选者,提交相应奖种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终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五十三条 终评程序如下:
(一)终评分组。奖励办对进入终评的候选者按提名奖种、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分为若干终评小组。
(二)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人选由奖励办择优确定;其他评审委员根据终评需要按规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每个终评小组安排9—13名评审委员。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宣布评审委员会及终评小组组成,明确评审纪律与工作要求。
(四)分组评审。组织科技进步奖和青年科技奖候选者进行视频答辩,其中,科学研究类成果三等奖不需要答辩。各终评小组评审委员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的基础上,对候选者进行独立评分。
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重大、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科学研究类候选成果,各终评小组可视情况建议授予特等奖。
(五)评审委员会集中评议。各终评小组报告本组评审情况,在充分讨论后记名投票,候选者同意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视为评审通过,其中,特等奖候选者同意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五分之四(含)以上的视为评审通过。
第五十四条 神农奖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拟授奖候选者名单在学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九章 授 奖
第五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听取评审委员会关于评审情况、监督委员会关于监督情况和奖励办关于异议处理情况的汇报,审定评审结果,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奖励委员会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决议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六条 神农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颁发奖励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会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的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弘扬科学精神,并加强对获奖者的跟踪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
第十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是神农奖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神农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主任委员从学会常务理事或监事中产生,委员由学会理事、科技管理人员等组成。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会办事机构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并聘任。
第五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现场监督、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个人、组织,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处理。
第六十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提名专家及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成果前三完成单位所属科研机构(至研究所层级)、高校(至二级学院层级)和其他类型法人单位的专家应予回避。与候选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十一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期间须签署诚信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与工作要求。
第六十二条 神农奖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奖励办负责记录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人及成果完成单位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奖励办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对处于惩戒期内的个人、组织,按程序取消其参与神农奖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神农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奖励办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
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神农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奖励办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十四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候选者骗取神农奖的,由奖励办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六十五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神农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奖励办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评审工作黑名单。
第六十六条 参与神农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神农奖的,由奖励办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取消其三届被提名资格。
第六十八条 候选者、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个人或组织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九条 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或模糊表述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禁止使用神农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学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